你的房产信息,中介是怎么知道的?或许有“内鬼”。房地产档案馆工作人员与“炒房客”、中介勾结,肆意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炒房甚至诈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近日,越秀区法院对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原主任科员李耀辉受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这个案子不算很大,值得玩味的地方却很多。其一,公民个人信息很“值钱”。仅靠出卖个人信息,李耀辉就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651767元。其二,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很“危险”。李耀辉的不法行为,直接导致3名被害人被骗325万余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三,房地产档案管理很“儿戏”。自2004年起至2020年案发,李耀辉倒卖个人信息行为维持了16年之久。其中许多操作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任职单位居然毫无觉察。
李耀辉因此获刑7年,并被处罚金60万元,可谓罪有应得。就这个案子的启示而言,治理个人信息泄露,两个方面值得更加注意:一要盯住“内鬼”,二要关紧单位或企业“后门”,不让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大门洞开。
就近年发生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大案要案来看,绝大部分系内部人作案——“银行‘内鬼’参与泄露257万条个人信息”“圆通内鬼致40万条个人信息泄露”“智联招聘原大客户经理倒卖简历15万余份”“证券公司客户信息被泄露,公安机关缴获公民个人信息230G约5000万条”……此类新闻层出不穷,令人触目惊心。与某些小打小闹情况不同的是,银行、卫生、教育、中介、快递等单位或企业掌握着海量的用户数据,若遭“内鬼”泄露,风险巨大。因此,治理个人信息泄露要把更多注意力放在这方面。
一些“内鬼”能够成功作案,甚至“潜伏”多年,与掌握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企业内部管理失效有关。一些单位或企业虽然“墙上”有制度,可就是难以“落地”,流程设计不合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执行过程无监督,导致“内鬼”如入无人之境。像公民个人房产信息查询,房地产档案馆有规定,档案馆工作人员,未经正当审批流程,不得私自查询。既然有相关规定,李耀辉为何能随便查询并告诉其他人?
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六章专门针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或企业作出处罚规定,从经济处罚、行政问责到刑事处罚。法律完善之后,再发生此类事件,就要负法律责任了。单位或企业都应该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不给“内鬼”任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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