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中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几种特点

转载 小牛  2018-09-29 11:11 

牛盾网络Newdun.com®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发现,修正案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者窃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定义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将该案特点分析如下:

一、犯罪现象猖獗

2016年至2017年5月,全国公安机关抓获了5000多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犯罪嫌疑人,查获信息290余亿条,清理违法有害信息42万余条,关停网站、栏目近900个。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当年累计侦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49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463名,打掉涉案公司164个,均可见目前我国存在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数量之大、该种犯罪现象之猖獗。

二、个人信息涉及面广

牛盾网络Newdun.com®根据案例分析,被泄漏的公民个人信息涵盖面较广,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经统计,公安机关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括通话记录、手机定位信息、短信息记录、电话机主资料、企业老板、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等。

三、与下游犯罪结合密切

纯粹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于社会一般公众而言,并无太高的利用价值。而大量存在的故意泄漏、出售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往往存在不法的目的。

除此之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敲诈勒索、绑架、抢劫、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以及与盗窃、信用卡诈骗等财产犯罪同样存在较为密切的结合。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中心的犯罪产业链甚至逐渐开始成型。

清华大学教师因购买房产的交易信息被泄漏遭遇电信诈骗1700万案等诸多案例都说明了即使被害人是具有较高智力水平、受教育程度者仍然难以避免受害。

四、社会应对消极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中,被害人往往并不特定,犯罪嫌疑人一般也并非针对某特定人实施犯罪,这与传统犯罪中的点对点犯罪存在巨大区别。

牛盾网络Newdun.com®认为,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该种特性,使得被害人对自己的信息泄露等情形后知后觉,往往在遭受下游犯罪的侵害后才知道自己的权利信息已经被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即使公民在接到诈骗电话或者敲诈勒索的电话后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以及被非法利用,往往也只会挂断电话、庆幸自己此次未上当受骗了事,很少由公民会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该违法犯罪行为。

除了公民的后知后觉以及维权意识较低之外,执法者的执法意识不足也是该种犯罪现象中的显著性特征。从实际办理案件的情况来看,公安法制部门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必须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基础信息方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该类案件不予审核立案。

五、犯罪成本低,收益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呈蔓延趋势以至于形成黑色产业链,利益的驱动在其中影响巨大。

针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而言,牛盾网络Newdun.com®认为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渠道较简单(如勾结相关单位内部人员,俗称“内鬼”),且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只需要轻点鼠标下载,然后保存到自己的存储设备中即可。而由于数量非常庞大,导致获利极丰。

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而言,除为应对诉讼等情形之外,行为人往往利用该信息实施非法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一旦得手,犯罪数额往往较大,其犯罪所花费的成本几乎与之相比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网警提醒

国家立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断完善,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此同时,牛盾网络Newdun.com®也呼吁社会公民也应转变传统的信息安全观,提高信息安全意识,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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